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打印】2018/12/14 10: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注射剂)(以下简称“医药产品”),坚决遏制和惩处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部门、科室、实验室等,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医药产品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索取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一)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二)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三)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回扣”财物等行为;(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五)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商业贿赂。
第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商业贿赂的查处、移送和上报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督办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重大事项调查处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协调、指定管辖和督办涉及重大事项、跨市(地)和省属医疗机构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反商业贿赂的预防控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职工行风教育,定期组织主要责任人与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书,与科室主任、医务人员签订拒收回扣协议书,并建立关键岗位定期轮岗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安装反统方软件,禁止为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数据。建立医药代表公示、接待制度,禁止关键岗位人员私下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本级和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
第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纪检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纪检部门负责涉嫌商业贿赂信息的调查核实、惩处或移送。商业贿赂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收受商业贿赂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根据黑名单时限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但未予立案或有关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资格、扣发绩效工资,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等处分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未予立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 3 个月,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二)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有关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 6 个月,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 6 个月执业活动处罚;(三)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免于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 1 年,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 1 年执业活动处罚;(四)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开除处分,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五)医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商业贿赂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六)以医疗卫生机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商业贿赂的,根据数额、情节等,分别给予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以下处理:(一)查实为个案,情节较轻、处理及时、未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果的,给予机构主要负责人函询、约谈处理;(二)商业贿赂牵涉多人、情节较重,但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形给予主要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机构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发生重大商业贿赂的,或商业贿赂牵涉多个部门、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由省卫生计生委通报全省。同时,将涉及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采购其生产、经营或代理的医药产品。
第十二条 此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